一、“招標”采購
(一)公開招標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1)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
(2)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1)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2)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4.上述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二)邀請招標
1.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1)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2)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1)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2)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二、“非招標”采購
(一)競爭性談判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1)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1)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二)單一來源采購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1)因貨物或者服務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導致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3)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三)詢價采購—僅適用于采購貨物
采購貨物的,可以采用詢價采購方式: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3)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
(4)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
(5)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四)競爭性磋商
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
(1)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含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4)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5)按照 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五)框架協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采購:
(1)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品目,以及與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屬于小額零星采購的;
(2)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本部門、本系統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評估、會計、審計等鑒證咨詢服務,屬于小額零星采購的;
(3)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為本部門、本系統以外的服務對象提供服務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需要確定2家以上供應商由服務對象自主選擇的;
(4)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類別的貨物、服務年度采購預算達到采購限額標準以上。
屬于第(2)項情形,主管預算單位能夠歸集需求形成單一項目進行采購,通過簽訂時間、地點、數量不確定的采購合同滿足需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